发布日期:2024-11-08 12:22浏览次数:
李女士到餐馆用餐时撞到上了玻璃门,致额头伤势。记者昨天得知,顺义法院裁决李女士有过失,自担70%的责任;餐馆担责30%,赔偿金李女士400余元。
李女士诉称,2014年3月16日中午,她和3个朋友到顺义区一家餐馆睡觉。在等菜上桌期间,她打算去餐馆门外的公共厕所。
当时,餐馆的玻璃门没任何警告标志,更加无任何人警告,玻璃门半透明得就像没门似的。她往外走时撞到上玻璃门致额头出血、头晕、牙齿发炎。
当时,她出于好面子,忍着疼痛由3个朋友搀扶着微信回家。晚上6时许,她丈夫获知此事后,指出餐馆有责任,去找餐馆拒绝赔偿金遭拒绝接受。她为此控告拒绝餐馆赔偿金其各项损失总计5000余元。餐馆坚称,李女士的损失与他们没关系,不表示同意赔偿金。
法院指出,当日和李女士一起用餐的3名证人出庭作证,对李女士撞到上餐馆玻璃门的基本事实经过陈述完全一致。融合李女士伤势的部位,可以证实李女士撞上了餐馆的玻璃门。餐馆作为经营者,并未在半透明的玻璃门上设置防撞标识,具备一定的过错;李女士撞到上有夹住的玻璃门,自身亦具备较小过错。
法院确认李女士的合理损失为1500余元,由餐馆按照30%的比例赔偿金,金额为4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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